說 明:
一、為簡化公立學研機構技轉衍生之股票處分程序,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2項已修正明定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56條規定之限制,俾利執行研發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為完備後續執行之配套規範,爰修正旨揭辦法,增訂股權處分管理,強化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機制等相關規範,並刪除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原則性規定。
二、檢送「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屬性1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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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為簡化公立學研機構技轉衍生之股票處分程序,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2項已修正明定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56條規定之限制,俾利執行研發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為完備後續執行之配套規範,爰修正旨揭辦法,增訂股權處分管理,強化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機制等相關規範,並刪除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原則性規定。
二、檢送「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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