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補助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自即日起改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並主動增核國際合作主持費,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
說 明: 一、為增進國內學研界之國際化能量,提升台灣科研成就之能見度,並妥適運用有限之國際合作資源,以鼓勵更多學研團隊參與國際合作。自即日起,本部補助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歐盟FP計畫及美國NSF-PIRE等大型計畫除外)全面改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在既有研究案專題研究計畫(不含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下,增核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經費。申請「擴充加值」經費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以刻正執行本部補助專題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為限,在雙邊協議徵件期限內,提出增核擴充加值經費申請案。 (二)申請案經本部學術司及協議機構分別獨立審查並共同選定者,增核補助國際合作研究及交流經費,不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計算。 (三)核定補助擴充加值經費與原專題計畫經費總和,以不低於雙邊協議所設定金額為原則。 (四)前述計畫之申請,請依各項雙邊協議合作計畫徵件申請須知所述方式辦理。 二、歐盟FP計畫及美國NSF-PIRE等雙邊及多邊大型合作計畫,仍循既有程序依本部公告徵件時間及方式提出申請,經徵件機構審查而獲推薦後,另向本部申請我方研究計畫經費補助。 三、為肯定計畫主持人執行上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所付出之心力,本部將主動增核國際合作主持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計畫主持人於各類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國際合作主持費。 四、本部前已公告徵件及核定之雙邊協議國際合作計畫,仍依原徵件公告條件辦理,不適用本次「擴充加值」及增核國際合作主持費等補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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