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04月24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30號函辦理。
二、前揭規定原名稱為「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為使查核對象更為明確並與管理辦法用詞一致,爰進行名稱修訂,並明列查核頻率與複查方式。
三、相關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 ) 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作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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