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2012-07-17
亞洲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修正後全文)

92.5.7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4.6.22 93學年度第 5次校務會議通過法規名稱改名亞洲大學
99.9.15 99 學年度第 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1、2、3、4、5、9、10、11、13 條條文
99.10.19亞洲秘字第0990010569號函發布
100.01.19 99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6條條文
100.02.10 亞洲秘字第1000000992號函發布
101.01.18 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2.21亞洲秘字第1010001362號函發布

第一條 亞洲大學(下稱本校)為配合國家文化、經建及科技之發展,加強本校產學合作業務之推動與管理,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暨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係指本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產學合作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三條 本校相關單位業務範圍
     一、產學營運處:負責全校產學合作之策劃暨有關業務之處理、協調與建議。下設專利技轉組負責本校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相關事宜;創新育成中心負責創新育成及廠商輔導相關事宜;產學合作組負責與各類事業機關團體之產學合作相關事宜。
二、人事室:負責聘用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審核及有關業務之處理與建議。
三、會計室:負責補助經費收支審核、帳務處理以及會計報表之編製與經費憑證之核銷。
四、出納組:填寫領款收據及經費放款等事宜。
五、學系、學院及研究中心主任:負責系所、學院及研究中心產學合作之策劃與合約內容審核、經費核轉、行政支援以及計畫執行之督導與建議。
六、計畫主持人:負責接洽產學合作計畫、擬訂合約內容、控管經費使用以及計畫執行。
第四條 產學合作案之作業程序
一、計畫主持人參照委託單位產學合作相關規定,撰擬「專題研究計畫書」,經系(所)主任、產學營運處轉報校長核定後辦理。
二、產學營運處於複查計畫內容後,函轉產學合作委託單位,並副知執行單位及計畫主持人。
三、產學營運處收到產學合作委託單位「核定通知」及「經費核定清單」後,複印分送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會計室、出納組各一份參考處理,如有核定補助專任研究助理經費者須另送一份至人事室存查。
四、計畫主持人依據「核定通知」及「經費核定清單」辦理簽約手續,經產學營運處轉會會計室後,報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五、產學營運處審核預算數額相符後請出納填寫領款收據,連同合約等一併函送產學合作委託單位申請撥款,並副知會計室、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存查。
六、計畫主持人對計畫經費之使用,應依據產學合作委託單位要求按月或按期辦理收支報告暨憑證整理與結報,並副知執行單位及會計室參考。計畫主持人如對經費使用情形有所變更、預算額度應行追減或執行期限延長時,需主動通知產學營運處,並由產學營運處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 人事管理
一、專、兼任人員應填寫「亞洲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名冊」、「亞洲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亞洲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學經歷說明」,專任助理人員應加附「亞洲大學專題研究計畫約用專任助理雇主應負擔勞保及健保費用標準表」,填寫完成後送請計畫主持人、執行單位主管、研究發展處、人事室、會計室審核。
二、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人員不適用本校俸給、退休、撫恤、資遣、考績、福利等有關規定,且不得逕行轉任本校編制職位或擔任 學校行政業務工作。
三、專任研究助理必須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其所需費用由計畫主持人列入產學合作計畫預算支應。
四、專、兼任研究助理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可申請本校圖書館借書證及搭乘交通工具。
五、更換專、兼任研究助理人員依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產學合作計畫案,行政管理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國科會及其他政府機構之專題研究計畫:依補助機構規定辦理。
二、未規定行政管理費百分比之公、民營機構委託之合作計畫:
(一)專題研究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額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費。
(二)委辦服務型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額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費。
(三)人員交流訓練計畫:如開班辦理在職訓練、技術人力養成訓練、專門技術訓練、代辦實習等,在校內舉辦者屬內業,在校外舉 辦者屬外業,應按計畫總額內業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費;外業編列至少百分之六管理費。
三、計畫經費達千萬以上者,其管理費之比例經研究發展會議協商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可按其協商後比例編列管理費。
四、各型研討會:除本校配合款外,各項收入總額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費。
五、特殊情事(例經費入不敷出)或因其它管理因素,按本辦法比例提撥將造成計畫執行窒礙者,得簽請 校長核准降低或免收管理費。
第七條 管理費均由學校統收,並按一定比例分配給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運 用,其分配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等,應依本校採購相關辦法辦理,圖書、儀器、設備及相關事項,在計畫完成後除另有約定外,應屬本校所有,由本校納入校產管理;若合作單位需收回者,計畫主持人應 於簽約時列表說明,並於填製「請購單」時在備註欄註明「奉准不列入本校財產」字樣,本校「登卡列管」,證實委託單位將圖書、儀器、設備收回後註銷。
第九條 合約及計畫書訂定原則
一、合作雙方應訂定合約,合約以一計畫一合約為原則;但受同一機構委託或補助一個以上性質相同之合作計畫,可視情形合併訂立一合約。
二、合約以學校簽訂為原則,但產學合作機構如為與本校院系同級之機關單位,亦得由執行計畫之單位主管代表簽訂。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合約副署,以示負責,計畫主持人有二人以上時,皆須副署,計畫如涉及招生、授課、訓練及授予學分,應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
四、合約未定生效日期者,自合作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五、合約內應載明合作雙方存執份數(本校至少四份),由雙方分別存轉有關單位。
六、合約經雙方同意得以修改或延長期限,如有重大修改,或延長期限在一年以上時,應另訂新約,合約延長期限若不及一年,且內容無重大改變,得不再簽約,雙方以換文方式行之;惟計畫內容如有更新,應按原合約份數檢附新計畫書,併原合約書備查。
七、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支助或委託計畫,由本校與其他機構學校單位協同進行者,如有必要,雙方亦得另訂合約,比照本條有關規定辦理。
八、產學合作機構訂有計畫書及合約書格式者,依其格式辦理,經核定之計畫書,作為合約之附件。
九、計畫作業需產學合作機構特別提供協助者,應於合約書及籍計畫書中載明。
十、計畫作業如需產學合作機構提供特別之場所、倉儲、車、船、儀器、設備等,應於合約書或計畫書中載明,所需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均需與產學合作機構商議,列入計畫之經費預算。
十一、計畫作業若有發生損害賠償之虞者,應在合約內載明責任負擔方法。
十二、計畫在執行期間,如因特殊需要必須將部份工作委託其他機構執行時,應先徵得產學合作機構書面同意。
第十條 經費處理原則
一、撥款手續:除另有約定外,與本校產學合作之機構應一次撥款,請撥手續統一由本校辦理。
二、經費處理:除以代收款項方式處理外,應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由本校統收統支。經費支付及核銷,應依會計程序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經費變更:應依合約或計畫核定項目金額支用,如有變更,應由本校洽徵產學合作機構同意(產學合作機構規定,經費在一定範圍內得自由變更使用者,從其規定)。
四、經費核銷:所有支出憑證,由本校會計室於計畫結束後,經費核銷截止日前十五日將核銷資料送至產學營運處發函至產學合作機構辦理,若因故導致延遲則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產學合作機構如因經費報銷之需要,得由本校出具證明;惟產學合作機構如係政府機關,支出憑證需送與對方核銷,亦得依雙方約定。
五、經費支用報告:計畫進行中,產學合作機構對經費支用情形需要了解時,應詳予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報表;若依合約規定需分期提 出經費支用情形報表者,依約定辦理;計畫結束後應向產學合作機構提出經費收支結算報表,經費如有結餘,應依約定處理。
六、經費衍生部分:如有因經費衍生之利息、罰金或生產物出售所得等情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經費跨年度保留:經費納入本校預算內之計畫,如年度屆終,尚未完成者,應辦理申請保留經費手續。
八、計畫中止:因故解約,剩餘經費之處理,有約定者依約定辦理;無約定者,與產學合作機構洽商處理,於洽商決定前,非必要支出之費用應立即停止。
第十一條 計畫報告及研發成果
一、計畫報告:新申請之研究計畫,應依約定辦理,並於提出截止日前十日,送至本校產學營運處;約定需分期提出期中報告及結案報告者,應依約定辦理,並於提出截止日前十五日送至本校產學營運處,如未依規定導致延遲,衍生之問題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二、研發成果:如涉及專利等權益之取得、出租、讓與,有約定者依約定,無約定者,與產學合作機構商洽處理之,本校取得之前項權益,其處理方式另訂辦法。計畫執行成果若為專門技術,約定需移轉一定對象者,依約定辦理。
三、公開發表:計畫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成果,得公開展示、出版、舉辦座談會、演講或討論發表會;惟合約有條件限制者,應先履行其條件。公開展示或發表時,應註明合作雙方機構及計畫名稱與主要作業人員姓名。依約定不得公開者,應嚴守約定。
第十二條 本校有關研發成果專利之申請依「亞洲大學研究發展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同仁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產學合作案,不得利用校內設備及人力私自承接研究計畫,若違反此項規定,將轉請學校議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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