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委員會轉知「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事宜」。

  • 2013-03-11

主   旨:有關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含眷屬),於首聘期間經本會預核機票費且未使用者,擬於續聘之補助期間辦理追加及核銷乙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查旨揭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補助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並以一次為限;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略以,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二、凡依前開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含眷屬),於首聘期間經本會預核本人及眷屬機票費且未使用,因計畫銜接之故,擬將來程或回程機票費於續聘之補助期間辦理追加及核銷者,請貴機構逕依前開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併附首聘(預核機票費)與續聘計畫之經費核定清單、本函影本等資料辦理,無須個案函送本會辦理追加機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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