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者,得於該計畫經費內編列「補充保費」項目,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其中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係依其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
二、貴單位申請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並覈實支用。
三、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計畫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計畫,得由該計畫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毋須另案報部變更。
說 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其中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係依其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
二、貴單位申請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並覈實支用。
三、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計畫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計畫,得由該計畫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毋須另案報部變更。
屬性1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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