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就本局編修標準法第3條及第14條草案,有關認證之定義及調整本局委託標準化認證體系業務之內容部分惠提意見,如有意見請不必備文於106年6月30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engyu.lin@bsmi.gov.tw)。 | |||||||||
說 明: 一、檢附上開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至本機關附件下載區下載。 二、本次修法係因92年間政府力推組織再造四化之政策,及考量由政府執行認證業務營運不符成本,且政府之有限人力物力已無法順應業界對認證業務龐大及迫切需求。本局爰委託TAF辦理辦理蒐集國際認證相關資訊、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活動與簽署國際相互承認協議等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業務,本局後續即不再辦理前述業務,惟當時尚未配合實際情形修正標準法。 三、為配合國際認證發展並修正認證業務法源並釐清認證執行業務權責,爰對認證之定義及委託辦理認證業務之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如下: (一)標準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1、現行條文:「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 (構) 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 定工作之程序。」 2、修正條文:「認證:由中立之第三者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 (構) 依據符合性評鑑標準或規範證 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二)標準法第14條: 1、現行條文:「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標準化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前項標準化 及認證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修正條文:「為促進認證體系國際化,使檢測、驗證及其相關業務與國際接軌,標準專責機 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認證機構,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活動與簽署國際相互承認協議等事 務。前項事項之委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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