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102學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公告1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人體研究法第18條規定,(第1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第3項)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二、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相關人體研究進行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進行研究。
三、旨揭公告業於103年2月7日於本部網站(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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