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為使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促進科技研發成果運用,提升國家產學研合作、科研新創事業發展之需要,切合世界潮流,爰修正「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科研計畫執行單位辦理採購,其採購經費政府預算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公務預算以外之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辦法。
(二)增訂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做為科研採購之原則,以利政府推動科技研究發展之效益;並為促進研發成果於新創事業運用,增訂科研採購之廠商審查項目得因新創公司而彈性調整規定。
(三)增列科研採購利益迴避得例外核准免除之條件,並增訂配套之公開揭露機制。
(四)因本次辦法修正已明確規範科研採購之適用(準用)範圍,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8月14日臺會企字第1010055256號函中有關科研採購之決議,其與本次辦法修正內容不符之處,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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