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年6月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92號函辦理。
二、鑑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之傳染途徑、生物特性及治療用藥研究發展需求,經參考國際指引並徵詢「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生物安全組」委員意見,修訂旨揭指引。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刪除「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規定」之通則性描述,改以依操作程序訂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及應遵循規範:
1、HIV臨床檢驗:處理來自反轉錄病毒感染病患之臨床檢體操作,應在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進行並遵循BSL-2建議之標準防護裝備及規範進行;進行產生氣膠或液滴之程序仍建議於生物安全櫃(BSC)內執行,如無法在BSC內 執行前述程序時,需評估提升個人防護裝備並結合使用其他防護設備。
2、病毒製備及操作:
(1)一般實驗室研究進行之HIV製備、操作已完成濃縮製備之病毒或有產生氣膠或液滴之風險時,可在BSL-2實驗室進行,惟應符合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BSL-3)操作規範要求。
(2)涉及大規模作業或HIV濃縮病毒製備之程序,應在BSL-3實驗室進行,並遵循BSL-3建議之標準防護裝備及規範。
(二)刪除「除汙消毒及廢棄物處理」之除汙規範細節程序說明,改以依進行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遵循對應之除汙規範要求,並提供使用化學消毒劑之建議。
(三)修訂「工作人員之健康及醫學監測」內容,改與現行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之醫學監測計畫要求一致。
(四)修訂「溢出物及意外事件處理」內容,新增處理人員之個人防護裝備要求,並調整使用消毒劑及作用時間建議
(五)酌修部分文字,以使說明內容語意更為清楚明確。
三、旨揭指引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下載(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