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科技部人社中心】104年9月「補助學術研究群暨經典研讀班」申請案,自10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請!
說明:
一、 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國內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水準並鼓勵學術交流及討論之風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中心補助之定期性學術研究活動分以下兩類:
(一) 學術研究群:以補助具有原創性或前瞻性之學術聚會為原則,特別鼓勵跨學門或跨區域的學術研究主題。
(二) 經典研讀班:以補助具有目標性成果之經典或原始材料之學術研讀聚會為限。
三、 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之申請案召集人,須具備服務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教授、研究員或以上之資格。申請案之成員、講員,須具備服務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員以上之資格,或具備該學術研究領域之資深經歷者。
四、 學術研究群成員數以三十人為限;經典研讀班成員數以十至十五人為限。每人以參與單一研究群/研讀班為限。成員變更須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每年分兩期受理,本中心至多補助一年執行期間的相關費用:
(一)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並於六月通知審核結果。
(二)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於十二月通知審核結果。
六、 由召集人於申請表格上填妥下列資料,並檢具該文件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含WORD及PDF格式的光碟片),經所屬學校或研究單位發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案名稱。
(二) 申請案構想的背景、目的及重要性。
(三) 申請案的執行方式及預期目標。
(四) 召集人、成員及擬邀請的國內外演講者之個人資料表及研究著作目錄。
(五) 執行期間所需補助之預算上限為三十萬元,其中包含:國內差旅費/交通費、演講費、受邀國外演講者的國際機票費及生活費(限學術研究群)、兼任助理費、誤餐費、資料影印費等相關雜費。本中心受理學術研究群之申請後,由本中心會同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並送請至少二位專家學者初審,審查小組依初審意見進行複審後核定。
七、 計畫執行完畢後,須於最後一次報帳時,同時繳交結案報告給本中心。(結案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每個場次的簽到單、每個場次討論的題目及內容摘要、計畫執行心得或收穫。)
八、 再次申請之前,應於申請書上詳細說明執行前次計畫後的實際研究成果。(例如:成員於活動中發表的演講相關資料、成員撰寫中之著作、由計劃案發展之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論文集等研究成果之名稱、成員申請通過之科技部計畫名稱及編號等成果。)若召集人及成員曾參與過本作業要點所補助之項目,亦須提出上述成果。
九、 本要點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一、 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國內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水準並鼓勵學術交流及討論之風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中心補助之定期性學術研究活動分以下兩類:
(一) 學術研究群:以補助具有原創性或前瞻性之學術聚會為原則,特別鼓勵跨學門或跨區域的學術研究主題。
(二) 經典研讀班:以補助具有目標性成果之經典或原始材料之學術研讀聚會為限。
三、 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之申請案召集人,須具備服務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教授、研究員或以上之資格。申請案之成員、講員,須具備服務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員以上之資格,或具備該學術研究領域之資深經歷者。
四、 學術研究群成員數以三十人為限;經典研讀班成員數以十至十五人為限。每人以參與單一研究群/研讀班為限。成員變更須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每年分兩期受理,本中心至多補助一年執行期間的相關費用:
(一)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並於六月通知審核結果。
(二)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於十二月通知審核結果。
六、 由召集人於申請表格上填妥下列資料,並檢具該文件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含WORD及PDF格式的光碟片),經所屬學校或研究單位發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案名稱。
(二) 申請案構想的背景、目的及重要性。
(三) 申請案的執行方式及預期目標。
(四) 召集人、成員及擬邀請的國內外演講者之個人資料表及研究著作目錄。
(五) 執行期間所需補助之預算上限為三十萬元,其中包含:國內差旅費/交通費、演講費、受邀國外演講者的國際機票費及生活費(限學術研究群)、兼任助理費、誤餐費、資料影印費等相關雜費。本中心受理學術研究群之申請後,由本中心會同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並送請至少二位專家學者初審,審查小組依初審意見進行複審後核定。
七、 計畫執行完畢後,須於最後一次報帳時,同時繳交結案報告給本中心。(結案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每個場次的簽到單、每個場次討論的題目及內容摘要、計畫執行心得或收穫。)
八、 再次申請之前,應於申請書上詳細說明執行前次計畫後的實際研究成果。(例如:成員於活動中發表的演講相關資料、成員撰寫中之著作、由計劃案發展之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論文集等研究成果之名稱、成員申請通過之科技部計畫名稱及編號等成果。)若召集人及成員曾參與過本作業要點所補助之項目,亦須提出上述成果。
九、 本要點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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