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其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該會103年7月8日農授林務字第1031700786號函暨103年7月11日農授林務字第1031700792號函辦理。
二、另本部103年7月8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030100435號函轉知公告1案諒達。
三、本案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辦理,請配合辦理如下:
(一)修正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請加強宣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期限3個月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其中水產動物由漁政主管單位負責。
(二)另該會刻正檢討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公告之「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未修正前,新增保育類野生動物物種之人工、飼養繁殖個體仍依先行規定辦理。
四、檢附該會來文影本如附件,本次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種類請見來函(完整名錄請見該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mp.asp?m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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